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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種情況下,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可以留在台灣治療?

常見問題 / 外籍勞工傳染病個案之處理


1.適用對象:外籍勞工於入國後健康檢查或受聘僱期間經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個案,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2.申請流程:雇主得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所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受聘僱外過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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