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入境與定期健康檢查
外籍勞工入國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30個月的前後30天內,雇主應安排其至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者,於其完成治療或治療在檢查後,雇主應於15日內檢具完成治療證明或再檢查診斷證明書送衛生局備查。定期健檢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衛生局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