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雇主申請聘雇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申請養護機構看護工(次類) 01.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02.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一般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外籍看護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