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01.總噸位二十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02.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
03.箱網養殖:應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文件需求:
01.船東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02.本國船員名冊或船員證影本。
03.漁業人與船員無聘僱關係須檢附切結書。
04.漁業§公司(法人)須檢附聘僱辦法證明書。
05.箱網養殖須檢附聘僱辦法證明書。
B.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在同一漁船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該漁船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 人數扣除船員出海最低員額(如下圖),或動力小船應配置員額之人數。
※二十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應符合下表所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