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為直系血親、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2.被照顧人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名單) 如附件1
(a)年未滿80歲,巴氏量表評估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時照護者。
(b)年滿80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60分以下者。
(c)年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輕度依賴照護。(巴氏量表、傳遞單、說名單)如附件2.3.4.
※80歲老人嚴重依賴(巴氏量表60分以下)101/9/19起可申請外勞。
3.持有以下項目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
11.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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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二、適用對象:使用前述照顧服務申請免評多元認定資格,經評估長照需求等級2級以上,持續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期間 不得中斷,使用過任一時間連續6個月,且每1個 月中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錄之證明文件。意即民眾使用照顧服務日期可追溯認定,並未限制使用服 務年度。
三、收據明細: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並由民眾再向前述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索取費用單據。如為低收入戶免自付額者請開立0元長照服務給付明細收據。
2.照顧及專業服務項目如下:
四、辦理流程: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屬縣市長照中心做求才登記。
1.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2. 被看護者身份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3. 傳遞單一張
4. 求才登記表一張
5. 六個月以上居家照顧服務' 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繳費收據(低收入戶請 開立0 元 繳費收據或提供低收入戶證明。)
6. 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7. 委託書正本(請事先簽好帶來)
(1.)申請人親自簽名
(2.)受委託人親自簽名
(3.)受委託公司營利事業大小章
註:
依據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衛部顧字第1120144549號 112.11.12
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勞動發管字第1120517698A號 修正: 02版